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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3-06-24 09:04: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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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返还比例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返还。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

返还比例

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返还。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返还。

返还的条件

1.截止12月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无历史欠费;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3.非严重失信企业;

4.内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用人单位的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20%。且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不超过单位参保职工总数的20%;裁员率按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该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计算出的数值取较低者作为单位裁员率。其中,对于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计算出裁员率低于控制目标的单位,还需满足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不超过单位参保职工总数的20%;

5.存在历史欠费的用人单位,于12月31日前补缴及历年欠缴失业保险费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稳岗返还;

6.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三类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按“三类企业”标准享受稳岗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