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租住本市辖区廉租房;
4、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6、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8、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9、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