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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失业保险其他待遇

发布时间:2023-11-11 20:06: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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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 医疗补助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二) 丧葬抚恤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在30日内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其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抚恤对象证明,按规定申领一

(一) 医疗补助

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 丧葬抚恤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在30日内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其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抚恤对象证明,按规定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抚恤金按失业人员所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确定:供养1人,为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2人,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3人和3人以上,为2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职业介绍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或者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可以全免职业介绍费2次。

(四) 技能培训补助

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全免考务费、学杂费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