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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失业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23-10-29 22:56:05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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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即增加2个月,每次申领时间最长不超过24月;享受失业保险金月数的月数=2×N+2(N为缴费年限,N≤11)城镇职工失业金发放标准:湖南省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

(一)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即增加2个月,每次申领时间最长不超过24月;

享受失业保险金月数的月数=2×N+2(N为缴费年限,N≤11)

城镇职工失业金发放标准:湖南省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

农民合同制工人,因不承担个人缴费义务,只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其标准为:连续工作每满1年,按一个月失业金标准领取,每次不超过6个月,且一次性领取。

选择以城镇职工身份参保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城镇职工对待,失业时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丧葬、抚恤补助

丧葬补助金:按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在30天内携带《失业金领取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其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按规定向所属失业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失业人员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抚恤金:按失业人员所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来确定:供养1人,为14个月失业保险金;供养2人,为18个月失业保险金;供养3人或3人以上,为22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技能培训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机构组织或者认可的职业培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全免报名考务费、学杂费1次。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参加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的,凭有效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有效票据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只报销培训费用1次,报销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

(四)职业介绍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或者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可全免职业介绍费1次。

(五)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转迁

1.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在职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转迁

失业人员户籍在外省或外地市的,失业保险待遇可转往户口所在地,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籍簿和接收地的转递函办理。